执行程序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是法院兑现胜诉权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关键环节,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定方式全面、细致核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保无遗漏可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需满足法定要求,涵盖调查范围、方式和程序的完整性。
从调查范围看,需覆盖被执行人的全部可执行财产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等动产;股权、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到期债权、知识产权、收益类财产(如租金、工资);以及其他具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例如,法院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全面检索,同时不能忽略被执行人可能隐匿的现金、贵重物品等。
从调查方式看,应结合线上与线下手段,形成调查闭环。线上以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对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线索进行 “一网通查”;线下则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对被执行人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搜查可能隐匿财产的地点;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开户行、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核实特定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的近亲属、关联企业等进行调查,排查是否存在财产转移、代持等情形。
从程序要求看,需体现调查的充分性与必要性。例如,对网络查控未发现财产的,应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结果,并询问是否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核查;对可能存在的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可依法采取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询问、审计调查等措施;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通过公安协查等方式查找其行踪及财产。
实践中,某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时,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遂向其发出财产报告令,但其拒不申报。法院随后传唤被执行人未果,便前往其户籍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近期将一套房产低价转让给亲属,随即依法追加该亲属为被执行人,并查封了该房产,最终促成案款执行到位。此案中,法院通过线上查控、线下调查、追加被执行人等步骤,完整呈现了 “穷尽措施” 的实践形态。
综上,判断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关键在于是否通过法定方式全面覆盖财产类型、是否结合线上线下形成调查合力、是否对疑点线索进行必要核查。唯有如此,才能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防止执行权滥用,实现 “应执尽执” 与规范执行的统一。(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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