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这既符合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也有利于促进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 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的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 “跳单” 的约定通常有效,但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不构成违约。
该案中,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房屋并签订了含禁止 “跳单” 条款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但该房屋原产权人已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当时中原公司报价 165 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 145 万元且积极协商价格,最终陶德华通过该顾问公司以 138 万元成交。法院认为陶德华未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不构成 “跳单” 违约。
类似地,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杨某经甲中介公司带看房屋后,又通过乙中介公司就同一房屋达成交易并支付了中介费用。法院认为杨某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房源信息,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乙中介公司交易,不构成 “跳单” 违约,最终甲中介公司自愿撤诉。
这些案例表明,在房屋买卖中,买方基于公平交易和自身利益考量,在房源信息公开多源的情况下,有权选择更优的中介公司,这是其合法权利,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效率。(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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