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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中,“未成年时受配公房是否构成‘他处有房’”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对此作出了针对性论述,为相关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引。

       《会议纪要》明确:“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会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从上述倾向性意见来看,其核心适用前提是“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又分得一套公房”,即该子女为乙房的受配人。基于该子女对乙房的分配存在实际贡献,因此认定其未成年时受配甲房的经历,不影响其作为乙房同住人参与征收利益分割。

       不过,实践中对于这一意见还存在进一步理解:即便子女在未成年时享受过福利分房,由于其并非作为独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仍应认定为“他处无房”。这一观点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住房福利的附属性,强调其居住利益依附于父母,不应单独作为判断“他处有房”的依据。

       上述解析为上海地区处理类似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提供了清晰思路,既尊重未成年人住房福利的特殊性,也兼顾了成年后独立获得住房福利的合理性,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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