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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关联,非本成员无权通过购买获取。因此,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合同应属无效。这一要旨可在入库编号为2024-08-2-091-002、一审案号为(2021)晋0403民初1190号的阎某诉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得到体现。

       一、阎某诉刘某案详情

       村民阎某将自家农村宅院及房屋售予城镇居民刘某,刘某付款入住后进行了装修修缮。后因房屋面临增值、拆迁等情况,阎某诉至法院,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让刘某返还房屋。刘某反诉,要求阎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房屋和院落的修缮、改造费用及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具有身份专属性与福利性,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非本集体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刘某向阎某购买宅院,按“房地一体”原则,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双方双向返还财产,即阎某返还购房款,刘某返还房屋及宅院。同时,考虑到刘某对房屋的添附损失及信赖利益损失,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定阎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刘某相应损失。

       二、案例要旨总结

       阎某诉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要旨在于,明确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因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对于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及损失赔偿问题,应依据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判定。

       这一案例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提醒当事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有严格的身份限制,交易需谨慎,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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