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诉讼法律服务 官方Logo 民告官、行政纠纷、行政复议法律维权专业平台“白色徽章"/诚信天下,合作共赢!

       首先,需要考察知青配偶系基于何种原因落户的。

       如果知青配偶以配偶身份投靠知青落户,那么,还需考察该知青配偶是否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原因在于,以配偶身份落户的情况下,知青配偶并不应理所当然享受知青的特殊待遇,还是要满足同住人的三大条件。因此,如果知青配偶未实际居住满一年,往往就不是公房的同住人,也无法享受动迁利益。相反如果满足同住人的三大条件,则可作为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
       如果知青配偶以知青身份落户。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认为知青配偶有一定特殊待遇,除了考察实际居住外,还要看知青配偶在外的住房情况(包括商品房情况)、未实际居住的原因等等因素。如果落户时他处无房(包括商品房),此种情况下,即使未实际居住,法院仍会综合认定该知青配偶属于同住人。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无论知青配偶是以什么身份落户,如果在上海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属他处有房,无论是否居住均非系争房屋同住人。(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赣ICP备2022002207号-1 上海行政诉讼龚震亚律师,行政诉讼律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告官,行政纠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法律师,行政案件代理赣公网安备36020302000089号

网站地图

© 2015上海龚震亚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