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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这意味着,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公告后,即视为征收决定已经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
 
       例如在 “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中。2011 年 9 月 30 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杨瑞芬不服,以征收决定与原有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等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杨瑞芬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株洲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就视为已向包括杨瑞芬在内的被征收人送达,征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其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得到了法院认可。
 
       这一案例表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具有法定的送达效力,保障了征收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关注征收公告,了解自身权益和相关事项,以便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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