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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表明执法身份。这一规定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准则,对于保障程序正义、规范执法行为等具有重要意义。

       从法理层面来看,“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二人”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体现。公安机关在行政案件调查中拥有广泛权力,这些权力若缺乏有效制约,极易导致滥用,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求二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可使执法人员之间相互监督,防止出现威胁、引诱证人,伪造、篡改证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调查取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从实践角度而言,该规定有助于保障执法人员安全。在面对一些具有暴力倾向或反抗情绪的违法嫌疑人时,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行任务,能够相互支援、协同作战,降低执法风险,更好地应对突发情况,保障执法活动顺利进行。例如,在对涉嫌暴力犯罪的嫌疑人住所进行检查时,若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可能会面临被袭击的危险,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则能更有效地控制局面。

       同时,这一规定也是确保证据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其具备证明力的前提条件之一。若公安机关违反“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单人进行询问、检查等调查取证工作,所获取的证据很可能因程序违法而不被法院采信,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这不仅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明确,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在强调核心调查取证工作双人执法的同时,兼顾了执法效率,通过合理配置警力资源,让辅警协助民警完成一些事务性工作,使民警能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关键调查环节中,实现了规范执法与提高效率的平衡。

       “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二人”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遵循的重要程序规则。它既体现了法律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又切实保障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推动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确保每一个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都符合法定程序,为公正执法奠定坚实基础。(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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