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据此,如果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少于二人,则违反法定程序。(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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