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2 年北京某重大活动举办前,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桥西由东向西主路最内侧车道被划设为专用车道,标线为黄色虚线,沿途设有提示牌,标注着 “西直门外大街 6:00-24:00 设有 XX 专用道” 等内容。2022 年 1 月 22 日 11 时 42 分,蔡 XX 驾驶其名下车辆在该路段由东向西行驶,驶入了专用车道,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1 月 25 日,蔡 XX 通过 “交管 12123” 互联网平台接受交通违法处理,交通支队当日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
然而,蔡 XX 却认为交通支队的处罚决定存在问题,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 的规定,二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即便不适用 “首违不罚”,也应作出罚款而非警告处罚。于是,蔡 XX 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令交通支队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适用 “首违不罚” 应由行政机关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判断,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法院通常予以尊重,仅在滥用职权及明显不当时依法纠正。同时,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本案原告主张行政机关应给予其更重的处罚,与自身利益相冲突,欠缺司法救济的必要性。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蔡 XX 的诉讼请求。(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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