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然而,在实际建设中,部分建设单位因各种原因未依规建设防空地下室,这种情况下,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便成为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1 号 “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就为这类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秋实房地产公司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其作出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秋实房地产公司以经济适用住房应免收相关费用为由抗辩,但法院认为,免缴相关费用的规定指向的是合法建设行为,该公司未建防空地下室属于违法行为,不能适用免缴规定,最终维持了征收决定。
此外,在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人防设施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修建人民防空设施,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法院最终判决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开发公司完善项目人防工程或缴纳相关费用。这不仅体现了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规制,也强调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缴尽缴,保障人防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得以落实。(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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