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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处理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相关问题时,“道路”的界定往往是关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有明确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一界定清晰划定了法律调整的空间范围,也为实践中判断具体场景是否适用该法提供了依据。

       从法律定义来看,“道路”的核心特征在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和“用于公众通行”。例如,公路、城市里的主干道、次干道等,显然属于典型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毫无争议。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虽非传统意义上的“马路”,但因向社会公众开放、允许机动车通行,也被纳入“道路”范畴,车辆在这些地方的通行、停放等行为,同样需遵守交通法规。

       实践中,居民小区是否属于“道路”是常见争议点,可结合上述特征具体分析:对于完全开放、允许社会车辆自由进出通行的居民小区,因其具备“公众通行”的属性,应视为“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若在这类小区内发生车辆剐蹭、超速行驶等情况,可依据该法处理。

       但对于设有岗亭、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封闭式小区,情况则不同。这类小区通常仅允许业主及访客车辆进入,不向社会车辆自由开放,不具备“公众通行”的普遍属性,因此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道路”。当事人在封闭式小区内的停车行为,如未占用消防通道等(此类情况受其他法律法规调整),一般不构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关纠纷更多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综上,判断某一场所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核心在于把握“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和“用于公众通行”这两个关键要素。明确这一点,有助于准确适用法律,既保障公众在公共通行空间的交通秩序与安全,也合理区分不同场所的法律适用边界。

       以上案例见(2020)浙07行终341号行政判决书

       (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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