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对于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开放的居民小区,属于前述“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是,对于已经建造岗亭,有物业公司入驻的封闭式小区,则不属于前述“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当事人在封闭式小区内停车,不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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