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这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规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行政机关 “证据突袭”,确保原告有充分时间应对,维护诉讼权利平等。
但例外情形下,被告逾期证据可被采纳:若原告或第三人在审理中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经法院准许,被告可针对该新理由或证据补充证据。这一例外既保障原告举证权利,也为行政机关针对新争议点提供辩护机会,平衡诉讼各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42 号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虽聚焦国家赔偿,但裁判逻辑中体现了对举证时限的严格把握。该案中,公安机关逾期提供的部分证据因无正当理由,未被法院采纳,凸显了举证时限的刚性。而在另一实践案例中,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行政程序未涉及的新证据,法院准许被告补充举证,最终该证据被采纳作为裁判参考,体现了例外情形的适用。
综上,被告超期举证以 “不采纳为原则,采纳为例外”,既维护了程序正义,也兼顾了个案实质公正,促使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及时举证。(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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