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送达认定,直接关系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实践中,门卫室签收信件应视为行政机关已收到申请,这是对送达程序合理性的尊重,也符合政务便民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行政机关的门卫室作为其对外接收文书的合理场所,门卫的签收行为属于职务范围内的收发职责,其法律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若否定门卫签收的效力,将导致当事人申请渠道不畅,也与行政机关日常公文收发惯例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01 号 “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对此类问题有明确指引。该案中,罗元昌以邮寄方式向海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邮件由海事处办公室工作人员签收,法院认定该签收行为视为海事处收到申请。尽管该案中签收主体为办公室人员,但裁判逻辑同样适用于门卫室签收 —— 只要邮件已进入行政机关控制范围,且签收人属于其工作人员(包括门卫),即应认定为 “收到”。
在某起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人邮寄的申请由某局门卫签收,该局以 “未实际收到” 为由未予答复。法院审理认为,门卫室是该局文书收发的合理场所,门卫签收应视为机关收到,该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构成违法,判决其限期处理。
上述案例与实践表明,门卫室签收信件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既符合法律对 “收到” 的合理解释,也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防止行政机关以内部收发环节为由规避义务,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到实处。(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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