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管理活动中,当事人通过线上政务系统提交申请已成为主要方式。实践中经常产生争议: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时间,应当以系统显示提交成功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工作人员实际查看、内部签收的时间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 26 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已对此作出明确认定: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之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事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公众网络系统提交申请,系统提示提交成功、生成申请单号时,即已完成有效提交,该时间即为双方确认之日。
在指导案例 26 号中,原告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络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即时显示提交成功。行政机关主张因内外网物理隔离、数据需人工导入,应当以内部实际签收日期作为收到日期。法院生效判决明确否定了该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内部系统设置、流程流转、工作人员是否及时处理等问题,均属于其内部管理事项,不能对抗外部申请人,更不能以此迟延起算法定办理期限。
该指导性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适用于各类通过线上政务系统提交申请的情形。无论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许可申请,还是投诉举报申请,只要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网络系统成功提交材料,系统确认提交成功的时间,即视为行政机关依法收到申请的时间。行政机关不得以未查看、未签收、系统未同步、内部未流转等内部理由,拒绝或迟延履行法定职责。
该规则的适用,既充分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权,也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优化线上办事系统、规范内部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与政务服务效率。(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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