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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俗称 “民告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法定途径。这一制度的设立,本是为了搭建 “官民平等对话” 的平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然而,现实中少数行政机关将原告视为 “找茬者”,个别法官对当事人存有成见,甚至出现 “官官相护” 的现象,不仅背离了行政诉讼的初衷,更在无形中消耗着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行政诉讼当事人,本质上是法治的 “信任者”。一个公民选择走进法院,而非采取信访缠访、过激对抗等方式维权,意味着他相信现行体制能够给出公正裁决,相信司法机关能纠正行政机关的过错。这种选择,是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的认可,是对 “权力受监督” 理念的期待。即便诉求最终未能完全实现,这种通过法定程序表达意见的行为,本身就是公民法治意识的体现,理应得到尊重与善待。

       然而,一些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时,往往抱有抵触心态。有的将被起诉视为 “负面政绩”,动用资源干预案件;有的在庭审中态度傲慢,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不屑一顾;更有甚者,通过 “协调”“施压” 等手段迫使原告撤诉,试图掩盖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少数法官也存在 “重官轻民” 的倾向,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不严,对行政机关的辩解过度采信,使得 “民告官” 之路荆棘丛生。这些行为看似维护了一时的 “行政权威”,实则消解了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 —— 当公民发现 “告官” 难如登天,当司法无法成为权利的屏障,他们对法治的信任便会逐渐冷却,转而寻求制度外的解决方式,这恰恰是社会治理的隐患所在。

       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 “监督与纠错”。《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并非 “不容置疑”,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权益时,司法机关有责任依法纠正。善待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是善待这种 “纠错机制”—— 认真听取原告的陈述,严格审查行政机关的证据,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才能倒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

       更进一步说,善待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不会害怕 “民告官”,反而会将行政诉讼视为改进工作的镜子。行政机关应摒弃 “官本位” 思维,将被起诉视为发现问题、完善制度的契机,以坦诚的态度参与诉讼,以合法的方式回应诉求。司法机关则应坚守中立立场,让原告感受到 “法律不偏袒权力”,让行政机关认识到 “违法必担责”。唯有如此,行政诉讼才能真正成为 “官民沟通” 的桥梁,而非对立的战场。

       法治的根基,在于公众的信仰。当公民敢于通过行政诉讼维护权益,当行政机关坦然接受司法监督,当司法机关公正裁决每一起案件,法治的公信力便会自然生长。善待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是守护这份信仰的支点 —— 因为他们相信体制能纠错,我们更应证明这份相信值得。让 “民告官” 不再艰难,让每一个行政诉讼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力量,这才是行政诉讼制度设立的初心,也是通向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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