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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制度被称为 “民告官” 的法律桥梁,是衡量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中央层面始终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到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理念的提出,无不彰显其在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地位。然而在实践中,少数法官对行政诉讼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其 “不如刑事案件关乎生死、不如民事案件涉及利益”,甚至将原告视为 “给政府找茬”,站在行政机关角度 “想问题”。这种认知偏差,成为行政诉讼制度落地见效的深层梗阻。

       一、认知偏差的三重误区:矮化行政诉讼的价值维度

       少数法官对行政诉讼的轻视,根源在于三重认知误区。其一,是对权利保障价值的矮化。行政诉讼涉及的权利,看似不如刑事案件直接关乎生命自由,不如民事案件直接关联财产利益,实则涉及公民最根本的 “权利与权力” 关系。从房屋征收中的产权保护,到行政处罚中的程序正义,再到行政许可中的机会平等,行政诉讼守护的是 “权力不可任性” 的底线,保障的是公民在公权力面前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即便是短期的人身自由限制,如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若存在违法性,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同样深远 —— 这种侵害不仅是个体自由的丧失,更是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的冲击。

       其二,是对 “监督公权” 功能的漠视。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司法审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少数法官将行政诉讼视为 “给政府找麻烦”,本质上是混淆了 “维护权力” 与 “维护法治” 的界限。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行使者,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平,而行政诉讼正是通过 “挑错”“纠错”,倒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改进工作。历史早已证明,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滥用,行政诉讼的 “找茬”,恰恰是防止权力失控的 “安全阀”,而非体制的 “对立面”。

       其三,是对 “体制内身份” 的错位认知。部分法官以 “体制内一份子” 自居,下意识站在行政机关角度思考问题,这种 “官官相护” 的潜意识,违背了司法中立原则。法官的首要身份是 “法律的执行者”,而非 “行政体系的维护者”。行政诉讼中,法官必须恪守 “控辩审” 的三角结构,平等对待原告与行政机关,唯有如此,才能让 “民告官” 不再是 “纸上权利”。

       二、实践困境的深层逻辑:从认知偏差到制度空转

       认知偏差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行政诉讼在实践中 “举步维艰”。表现之一是 “立案难” 的隐形延续:尽管立案登记制已推行多年,但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地方敏感问题的案件,少数法院仍以 “不属于受案范围”“材料不全” 等理由变相推诿,将本应进入司法程序的争议挡在门外。表现之二是 “审理偏” 的悄然存在:庭审中对行政机关的证据审查流于形式,对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视而不见,判决书中 “维持行政行为” 的表述千篇一律,“实质性解决争议” 沦为口号。表现之三是 “执行难” 的持续困扰:即便原告胜诉,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而法院缺乏有效的追责手段,导致 “胜诉即正义” 成为空谈。

       这些困境的背后,是认知偏差对制度功能的消解。当法官将行政诉讼视为 “麻烦”,司法审查的刚性便会软化;当 “维护行政权威” 优先于 “维护法律权威”,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便会虚化;当 “体制内默契” 取代 “法律准绳”,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便会弱化。长此以往,行政诉讼制度可能沦为 “信访的变种”,无法真正实现 “权利救济” 与 “权力规制” 的双重价值。

       三、破局之道:重塑认知,回归行政诉讼的法治初心

       破解行政诉讼的实践困局,关键在于破除认知壁垒,重塑对制度价值的共识。首先,需明确行政诉讼是 “法治的试金石”。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民事纠纷的妥善解决,更体现在公权力是否愿意接受司法审查、公民权利能否在权力面前得到平等保护。行政诉讼的 “麻烦”,恰恰是法治进步的 “催化剂”—— 每一起 “民告官” 案件的公正审理,都是对 “权力受约束” 理念的生动诠释,都是对全社会法治信仰的有力滋养。

       其次,需强化法官的 “司法中立” 意识。法官作为 “法律的代言人”,必须超越 “体制内身份” 的局限,以法律为唯一准绳,在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保持不偏不倚。这既需要通过职业伦理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也需要通过案例指导、绩效考核等机制,让 “依法审查”“平等保护” 成为司法实践的常态。例如,对违法行政行为坚决撤销,对原告合法诉求依法支持,通过一个个鲜活案例传递 “司法不偏袒权力” 的信号。

       最后,需完善配套机制保障制度落地。一方面,通过跨部门协作强化行政机关的 “败诉追责” 与 “履行自觉”,让 “官了民不了” 的现象无所遁形;另一方面,畅通行政诉讼与信访、监察等制度的衔接,形成 “权利救济” 的合力。唯有让行政诉讼真正成为 “看得见的正义”,才能消除公众 “告官难” 的顾虑,让更多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行政诉讼的价值,不在于 “给政府找麻烦”,而在于通过法治方式化解官民矛盾、规范权力运行。从高层重视到实践见效,需要跨越的不仅是制度障碍,更是认知鸿沟。当每一位法官都能认识到: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公民权利,守护的是法治底线,维护的是长治久安,这一制度才能真正发挥作用。(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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