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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后,行政主体的确定需遵循一定规则,这对行政救济制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及改革实践,党政机构合并合署后,行政主体的确定主要依据是否保留行政机关牌子来判断。若保留原行政机关牌子,则以该保留牌子的机关作为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例如,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后,中央组织部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牌子,在公务员管理相关事务上,国家公务员局就是行政主体。又如,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并入中央统战部后,中央统战部对外保留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牌子,侨务工作方面的行政主体即为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对于合署办公的情况,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但从行政主体角度,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并非行政机关,其相关监察行为不适用行政救济程序,而若涉及原行政监察职能相关的行政行为,可按改革前规则确定行政主体及救济途径。
 
       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后,仍可按照现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救济,合署机构可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但需准确识别行政主体。例如在某起涉及公务员管理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依据机构改革后的规定,认定对外以国家公务员局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应以中央组织部(挂国家公务员局牌子)为被告,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也维护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行。这体现了在改革背景下,通过明确行政主体来保障行政救济制度有效实施,确保党政机构合署办公后依法行政与权利救济的平衡。(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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