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业主通常不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业主共有利益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这是为了防止诉讼权利滥用,节约司法成本,同时确保能更充分代表业主共同意见,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例如,在某小区中,行政机关批准了在小区公共绿地上建造商业设施的规划,该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对绿地的共有利益。此时,单个业主不能直接起诉,而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提起诉讼。若业主委员会未提起诉讼,那么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共同起诉,以维护业主共有利益。(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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