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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暴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对情节轻微、尚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作出的书面警示,旨在督促其改正行为,防止暴力再次发生。对于家暴告诫书能否提起行政诉讼,需结合其性质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综合判断。
 
       从法律性质看,家暴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基于《反家庭暴力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根据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并会送达加害人、受害人,同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尽管告诫书本身不直接设定罚款、拘留等处罚,但它会对加害人的社会评价产生影响,且可能成为后续民事纠纷、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因此与当事人的权益存在关联。
 
       判断其可诉性的核心,在于该行为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实践中,若加害人认为告诫书认定的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或因告诫书导致其名誉受损、权益受限,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告诫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总体而言,家暴告诫书作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这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有助于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规范作出告诫行为,确保反家暴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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