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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行为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业单位选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争议不是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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