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曾任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行政庭庭长,拥有十八年法院审判一线经验,司法考试高分通过。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个人文字作品曾刊发于《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权威媒体 。 坚持为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处理行政征收、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案件,累计办理民商事、行政案件上千件。 咨询热线:18301725408(微信同号)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限通过上访渠道解决争议,属于信访事项的范围。《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规定,系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情况下,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争议,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丧失诉权的当事人,就相关事项提出信访的,不属于该项规定排除信访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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