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的审批行为属于人民政府对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予以批准的行为,系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审批行为,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龚震亚律师,上海专职律师,电话1830172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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