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合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一般并无强制执行权,需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一般程序为: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
按照上述法律程序,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一般应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此后在强拆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以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的政府为被告。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