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合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一般并无强制执行权,需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一般程序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准予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的裁执分离原则,应当由申请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