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行政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另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应当遵循: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在一般的拆违程序中,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权和强制执行权是一体的,其强制执行权依附于其自身的行政决定权。在单纯的拆违中,行政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一般不会发生多部门联合强拆或强拆机关不明的情况,作出行政决定和强制执行的行政主体是同一主体。但在以拆违促拆迁案件中,拆违处于整体拆迁程序中,利益关系复杂,往往会发生作出行政决定的主体与实施强制执行的机关分离的情形。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