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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权和听证权既是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实现征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性要求和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未尽到告知义务,甚至通过伪造被征收人签名的方式骗得的征地批复,不该受到法律保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2010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指出,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从上述规定可知,国家倡导征地工作要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为了防止征地实施单位不切实履行该职责,《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明确要求“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确认”。其中,拟征土地的现状主要包括:征收人测定的待征土地面积、位置、地上附属物及其现状等。这些现状虽然在理论上是客观确定的,但是在农村地区,历史上的登记备案手续不健全,导致对征地面积等事项认定问题经常发生争议,这就需要征收双方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共同确定拟征土地的现实状况,所以“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的送达、确认和听证程序的落实就愈发显得重要。为此,在2004年,国土资源部专门下发了第22号令《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该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将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也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这里最容易被忽视的就是“农户”的意见。

      对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并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开展相关听证工作。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对涉及听证权利告知义务和组织听证活动等相关内容,从法律到规章都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予以特别保护,主管部门不得任意变更或摒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明确要求拟征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当得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实质是要求征收人主动询问被征收人是否有异议,而不是被动等待异议投诉、复议或诉讼。

      因此,未保障知情权和听证权,通过此种违法方式骗取征地批复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龚震亚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上海行政诉讼律师】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