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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土地确权采用的是登记制度,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通常均以土地登记机关发放的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确权凭证。若要剥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则应该依法履行相应征收流程,其中,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只有办结了注销登记,才能使得原土地使用权归于灭失。反之,只要权证没有被依法注销,即便土地使用权证被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也不会灭失。

    没有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结果导致对同一范围内的土地重复发证,形成一地二主,两者权益互相冲突。根据权利取得在先原则,应当优先保护前权利人的利益,即应确认发放在先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并保护该权利人的财产权益。

    在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依然有效,土地登记未被注销,也没有对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政府就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第三人使用的行为,既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又违背了实体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因此,嗣后发放的新证都不具有合法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龚震亚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上海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法院工作十八年,省级诗词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