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诉讼律师,上海房屋征收律师,上海行政律师诚信天下,合作共赢!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

      旧城改建作为引起城市房屋征收的法定情形之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有规定。

        旧城改建不仅必须遵循其他情形引起的征收所必需的的程序,还有其特别的规定。

1、必须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此,就旧城改建引起的诉讼,不仅要进行常规性审查,如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还要审查是否纳入了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必须尊重被征收人的否决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比其他情形引起的征收增加了听证程序,当然,这不必然引起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

3、必须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不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还可以在产权调换中选择就地安置或就近安置。实际上给予了被征收人三种选择权,即货币补偿、异地安置和就地安置或就近安置。但是,在现实征收中,市、县级政府往往曲解这一规定,将异地安置房源与就地或就近安置房源混在一起,让被征收人采取抓阄的方式选择安置房源,这是不合法的,因为本条规定使用的是“应当”一词,不能将这种选择权与抓阄这种射幸行为混为一谈。

 房屋征收,事关千家万户,很多被征收人明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但在正式场合却哑口无言,面对征收部门的咄咄逼人,无力进行反驳,本文根据旧城改建的特殊性,整理归纳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希望能更好地帮助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龚震亚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上海行政诉讼律师)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