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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因法定原因无法处置时,法院可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这些 “不能处置” 的财产并非真正无价值,而是因法律限制或客观条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体现了执行程序中对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
 
       根据相关规定,常见的不能处置情形包括:财产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但超过必需标准的除外);财产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且暂不具备轮候处置条件;财产权属存在争议,需通过诉讼等程序确认;财产为鲜活易腐物品且无法及时变现,或处置将严重贬损其价值等。这些情形下,强制处置可能损害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他人合法权益或导致财产价值不合理减损,故法律禁止或限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71 号 “毛建文诉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虽涉及行政强制,但裁判逻辑体现了对财产处置必要性的审慎考量。该案中,法院强调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需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执行。
 
       在某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唯一住房,面积仅 50 平方米,供其与患病家属共同居住,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屋属于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若强制拍卖将导致被执行人无家可归,符合 “不能处置” 情形,遂依法裁定终本,待具备处置条件后再恢复执行。
 
       综上,“有财产却终本” 的核心在于财产因法定原因暂不具备处置可行性。这一制度既防止执行陷入僵局,也保障了被执行人基本权利及财产的合法流转,体现了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平衡。(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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