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徽章"/诚信天下,合作共赢!
       养兄弟姐妹之间属于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这一认定源于法律对拟制血亲的认可与保护,体现了继承权制度中 “权利义务对等” 与 “亲属关系平等” 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这意味着,养兄弟姐妹与亲生兄弟姐妹在法定继承中处于同等地位,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养兄弟姐妹关系基于合法的收养关系产生。一旦收养关系成立,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子女之间便形成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关系,相互之间产生与亲兄弟姐妹同等的权利义务,包括继承权。例如,若养父母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作为兄弟姐妹,均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明确支持养兄弟姐妹的法定继承权。如在某继承纠纷案件中,李某自幼被张某夫妇收养,与张某夫妇的亲生儿子形成养兄弟关系。张某夫妇去世后未留遗嘱,李某主张与张某儿子共同继承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儿子的养兄弟关系合法有效,李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继承,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需注意的是,若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终止,继承权也不复存在。综上,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受法律保护。(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赣ICP备2022002207号-1 赣公网安备36020302000089号  

     © 2023上海龚震亚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