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因离婚后名下无房而改变。离婚时不分割房产系其对自身权益的放弃,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性质,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龚震亚律师,电话1830172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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