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被拆房屋明显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时,人民法院就应及时依法释明,引导当事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行政机关支付特定数额的赔偿金或交付特定(包括特定面积、特定位置)的安置房,以便人民法院作出契合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一般给付判决,高效、公平、公正地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而不宜作出判令行政机关限期作出赔偿决定的概括判决,以免行政机关作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赔偿决定后,当事人再行起诉,既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司法资源。【龚震亚律师发布,上海行政诉讼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法院工作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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