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首长出庭制首创入法。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本意是实现 “告官见官、出庭出声、出庭出效”,推动行政机关直面矛盾、实质化解争议。
可不少地方将其异化为 “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责”。负责人出庭仅为完成考核指标,庭审中不表态、不协商、不拍板,实质性化解争议无从谈起;部分案件甚至出现 “委托律师出庭、负责人缺席” 的合规规避,制度初衷被消解,群众 “告官不见官、见官不解决问题” 的失落感并未消除。
出庭的行政首长,“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责”,就如同庙里的木制泥塑的菩萨,只有其形,没有其神。被百姓群众戏称为“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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