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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哪些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96条,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清晰指引。

       《行诉解释》第96条对“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存在兜底条款,未能涵盖所有情况。相关案例的裁判要旨进一步明确了实践中的裁判尺度,主要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该程序违法情形是否剥夺行政相对人重要的程序权利。若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未影响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关键程序性权利,可能被认定为轻微违法。

       二是该程序违法情形是否影响证据形成。如果程序违法并未导致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受到影响,未对证据形成造成实质干扰,可考虑属于轻微违法范畴。

       三是该程序违法情形是否影响最终行政决定的结果而导致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减损。若程序违法未改变行政决定的最终结果,也未造成相对人实体权利受损,通常符合“程序轻微违法”的特征。

       上述认定标准既细化了法律条文的适用,又为司法实践中区分程序轻微违法与严重程序违法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有助于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兼顾行政效率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平衡,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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