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5.3.1条的规定,抽出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该条款为强制性的规定。送检血样未添加抗凝剂,不符合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相关文献表明,未添加抗凝剂,血液出现凝固后,凝固块以外的血液的流动部分的乙醇含量高于未出现凝固的全血样本。《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是具体办案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遵照执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违反了该指导意见要求,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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