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程序正当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实体正当最大化的保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如果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吸食毒品的主要证据为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尿液检测报告,但作为处罚依据的重要证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在程序上明显违法,不足以采信,那么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认定的当事人吸食毒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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