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诉讼法律服务 官方Logo 民告官、行政纠纷、行政复议法律维权专业平台“白色徽章"/诚信天下,合作共赢!

        一、北京:根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更新过程中对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实施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 95% 以上,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经区人民政府调解后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私有房屋的,实施主体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交房屋征收申请,同时需提交城市更新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区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征收条件。

       二、上海:《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确需征收房屋提升城市功能的,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愿,科学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同时,公房产权单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更新协议,签约比例达到 95% 以上的,协议方可生效,涉及私有房屋的按此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在历史风貌保护区域开展风貌保护等过程中,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征收和补偿。

       三、广州:《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规定,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收回。经依法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拒不交回的,由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应当经改造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

       四、深圳:《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 95%,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 95%,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依照该条例规定对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的,可不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

       (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赣ICP备2022002207号-1 上海行政诉讼龚震亚律师,行政诉讼律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告官,行政纠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法律师,行政案件代理赣公网安备36020302000089号

网站地图

© 2015上海龚震亚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