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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受当事人所邀,去某县征地项目部交涉。

       在交涉前,我们敏锐地注意到所征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审批,审批权限应在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而该县政府自己作出了一个征收决定,我们认为本次征地是一次无审批的征地行为。

       交涉中,该县政府的律师拿出了一份2012年的省政府审批批文搪塞我们,认为这就是征地依据。

       审批批文究竟有没有期限呢?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中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也就是说,该县政府虽然履行了报批手续,但是该批复在六年后的今天,已经失效。

       看来,该县政府也意识到了批复失效的问题,于是,自己作出了一个征收决定,这不啻于代行了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职权,这样的行为就是一个无效的征地行为。

    (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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