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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村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尽管随着城市的变迁,已变成了住宅用地和工业、商业用地,但其原有性质并未改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虽然城中村征地面积小,但是,其批准权限至少应在省级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征地。 

至于城中村房屋的补偿,目前无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范。但是,《最高法院行政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中答复为“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需要说明的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代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故城中村房屋的补偿标准,应该按照城市标准。(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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