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当事人主张,经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同意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对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应充分考虑房屋的建设时间和历史形成等因素,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即实施建设行为,所建房屋建成时间较晚,即便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必然属于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可以补办手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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