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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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租赁是将国家、单位所有的房屋赋予特定相对人使用权的公益性住房制度安排,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行为涉及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重大居住权益,其实际效果与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性质类似,故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类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范畴。
(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