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在当事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且主动腾交房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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