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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日,翻看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看见一份行政裁定书,加之之前了解的内容,案情大致为:王某因被证监委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移送至侦察机关,后王某被法院判处徒刑。王某认为证监委作出的内幕交易认定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份认定。(该认定实际为移送函中的内容)

       在此案诉至法院后,曾有人就此问过笔者,笔者很明确地告知证监委在刑案中作出的内幕交易的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问者不以为然,认为法院已经接收了此案。

       熟知行政诉讼的律师都应当知道,法院接收了此案,并不意味着受理了此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即使立案了,也不一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仍然可以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

       果不其然,一、二审法院的裁定结果不出笔者所料,均为驳回起诉。

        为什么笔者很肯定证监委作出的认定(或者说移送函)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呢?这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有直接和间接之分。

       不可否定,该份认定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产生了影响,但是,该份认定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刑事判决书,间接地发挥了作用,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认定,则该认定并不产生任何影响。如果该份认定不借助其他,直接对当事人产生了影响,则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诸如此类的还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在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它通过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也是间接的,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有人也许会说,不管证监委的认定还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诉讼中,法院概无例外地都会采信,实际上就是证监委的认定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对当事人产生影响,但是,不能仅凭此就否认此类行政机关行为的间接性。

       因此,不是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都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起诉讼,应考虑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直接性和间接性,从而提高行政诉讼的立案成功率。

    判断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很多标准。以上仅是笔者从事行政审判多年的一点经验,并不是主流观点,仅供参考。 (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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