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究竟是记载户口簿的客观事实,还是确认一种法律关系,需要综合判断。
如果户口证明改变或者确认了户口关系,那么,该证明本质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处分性书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只是说明户口登记簿记载的事实,则属于事实性书证,该户口证明不具有可诉性。
【龚震亚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前任法官,上海市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省级诗词协会会员】
赣ICP备2022002207号-1 赣公网安备36020302000089号
© 2023上海龚震亚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