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信息与政府信息分属不同范畴,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这一界限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已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村务信息是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开展自治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村民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其形成的村务信息自然不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整范围。
村民如需获取村务信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村务公开等渠道实现。该法明确要求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01 号 “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对此具有指引意义。该案中,罗元昌向汉葭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某村的村务信息,街道办事处以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法院审理认为,村民委员会的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街道办事处无公开义务,判决驳回罗元昌的诉讼请求。
此案清晰区分了政府信息与村务信息的界限,明确村务信息的公开应遵循村民自治相关规定,而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一认定既符合法律对不同主体职责的划分,也保障了村民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村务信息的权利,维护了基层治理的规范有序。(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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