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取消该条规定)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补偿费用的筹备、支付规定更为完备,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亦无损被征收人的权利。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