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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法律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民事权利主体应依法寻求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而不应违法采取私力救济。民事责任和治安行政法律责任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两种责任不能相互代替。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倘若私力救济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公安机关要对过度的私力救济行为予以审查处理,要及时受理对违法私力救济行为的报警,并依法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这样才能引导当事人采取理性稳妥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矛盾激化升级,维护社会稳定。否则,会引起并鼓励他人效仿,助长此类行为蔓延,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对此不予受理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