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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对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须立即拆除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整体拆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房屋整幢危险,无修缮价值,须立即拆除。据此,行政机关应该履行征求利害相关人意见、制定拆除实施方案、张贴公示危房通知、召开听证会、发布通告、催告等程序。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