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程序以限期拆除决定为前提,具体有强制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实施行为等阶段。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将针对强制拆除相关行政行为的诉讼划分为限期拆除决定诉讼、强制执行决定诉讼、强制拆除实施行为诉讼等,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是区分阶段进行审查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作出了有效的限期拆除决定,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也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并送达了强制执行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程序即直接拆除相关建筑物,就没有对此类案件分阶段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实基础,因为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行为仅仅是强制拆除的实施行为,他们只可能对强拆实施行为提起诉讼。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