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一[2004]3号)文,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故而,未成年时即使在公房内居住,也并非必然享有居住权益获得动迁利益。【龚震亚律师发布,上海行政诉讼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法院工作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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