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曾任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行政庭庭长,拥有十八年法院审判一线经验,司法考试高分通过。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个人文字作品曾刊发于《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权威媒体 。 坚持为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处理行政征收、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案件,累计办理民商事、行政案件上千件。 咨询热线:18301725408(微信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行政机关未按期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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